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目前,我院实验室包括陕西省生态建筑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粉体工程实验室、高温陶瓷实验室、建筑工程材料实验室、功能材料实验室、矿物资源工程实验室和劳动安全卫生实验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实验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所有进入实验室实验的师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
第九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种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具体按附件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无绝缘护套的双绞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配合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期限完成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时,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4次院长党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材料与矿资学院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材料与矿资学院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国庆
副组长:郭进平
成 员:宋学锋、刘民生、罗永勤、赵江平、雷西萍、范海宏、孙锋刚
组长职责: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制度建设;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副组长职责: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协助组长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实验室主任(工作小组成员)职责: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学生实验安全守则
一、 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就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和实验设备;
二、 按正确程序操作计算机和其他实验设备,进行正常的开机、用机和关机操作,保证设备安全,并养成良好的用机习惯;
三、 学生不得擅自开关实验室空调或调整其运行状态;
四、 遇到设备或设施故障时,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报告,不得私自拆卸、调换或移动设备;
五、 为保证实验室设备安全和环境卫生,严禁携带食物、饮料等物品进入实验室,不听劝阻的取消课程实验资格和相应成绩;
六、 严禁在实验室进行非实验要求的活动,严禁进行危害计算机安全运行的攻击活动、病毒传播活动;
七、 严禁在实验计算机上安装游戏程序、QQ程序和其他娱乐软件;
八、 不得私自改动计算机系统的运行配置;
九、 遵守浙江万里学院课堂学习守则,不得在实验室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十、 填写《实验室学生上机日志》表,对所用设备负全部责任;
十一 本守则适用所有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实验中心各实验室上实验课的学生,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实验指导教师岗位责任制
一、 切实履行实验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二、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 上课期间,实验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或从事实验无关的活动;
四、 在实验课时间内,实验指导教师对所在实验室内的学生相关安全责任直接负责,学生相关安全责任就是因学生违反《学生上机安全守则》和其他守则规范导致的一切安全责任;
五、 实验指导教师有责任指导、监督和帮助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验室学生上机日志》表的检查并签名;
六、 实验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该及时报告实验室责任人、实验中心或其他负责部门,不得擅自违规处理;
七、 上课前、下课后,实验指导教师都应该检查实验室基本状态,包括实验设备、照明和空调等电源开关以及门窗等;
八、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安全交接手续,提供相关数据,填写相关记录内容;
九、 对出现违背相关责任的事故,一律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十、 本责任制适用所有实验指导教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 切实履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二、 全面对所属实验室的运行安全和财物安全负责。若出现非学生责任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三、 实验室开放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的检查、规章解释与执行,不得私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五、 严格管理仪器设备和其他设备,不得私自转借、更换或挪用;
六、 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得利用实验室设施、场所资源进行实验无关的活动;
七、 及时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记录,切实保证实验室的安全;
八、 每天下班之前的30分钟时间,对实验室进行全面的安全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九、 对出现违背相关责任的事故,一律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十、 本责任制适用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并自发布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