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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材料与矿资学院关于拟给予雷金桥等同学退学处理的公告
2016-12-23  点击:[]

一、学生基本情况

   雷金桥(学号140****53,身份证号6105241994*****035),男,22岁,陕西省合阳县人,原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15材料科学1501班学生。

   侯大兴(学号140****40,身份证号6103021996*****015),男,20岁,陕西省西安市人,原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15材料科学1501班学生。

   杜雨豪(学号140****22,身份证号6123261996*****730,男,20岁,陕西省宁强县人,原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15材料科学1501班学生。

   刘驰(学号140****73,身份证号6105281995*****411,男,21岁,陕西省渭南市人,原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15材料科学1502班学生。

   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若学生第二次达到试读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以上4名学生201511月降级试读,降入2015级学习;在201611月学籍审查中,4名学生累计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或等于1.0,给予试读处理。经审查,以上4名同学在20152016学年学籍审查中均为试读处理,已两次达到学校试读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

   

二、退学处理

   该生在第一次达到试读规定时,学生本人及家长已明确承诺并知晓“若第二次达到学校试读规定,给予退学处理”,并签字同意。

   学院针对学生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本人及家长联系沟通,但学生至今仍未办理完退学相关手续。

   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若学生第二次达到试读规定,应给予退学处理,特此公告。

学生本人和家长如对此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在申辩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辩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辩。

   学校已于125日给予以上4名同学退学拟出理规定,学生于126日领取退学手续单,未提出异议,现办理时间已超过2周,现将拟退学处理予以公告,为期10天,期满视为送达。请学生于201711日前到校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注销其一切在校关系,不在出具任何证明。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与矿资学院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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